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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48号

2024-08-18 17:52:01 来源:网络

国税函[2010]148号

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到此结束了?。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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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好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等我继续说。
政府会计中如何分割发票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有帮助请点赞。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呢?
员工电话费发票可以记账吗 -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借:应付职工薪酬-通讯补贴(需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里一起算)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到此结束了?。
而对除此以外的股票发行费用,税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亏损等于利润总额加信用减值损失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
这个是会计从业资格证,或者是初级职称的问题吧,呵呵…低值易耗品的一次摊销是对于价值较低、使用寿命短的低值易耗品来说的,重要性原则说白了就是对于重要的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而对不重要的就可以一笔带过,所以这种低值的低值易耗品按照重要性原则,在起用的时候便可以一次计入成本进行核销,呵呵等我继续说。